第三版:法治文明总第454期 >2024-09-26编印

甘肃省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刊发日期:2024-09-26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案例一

高某诉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2日上午11时50分许,顾某某在办公室工作期间出现头痛、冒虚汗等症状,后顾某某走出单位准备回家,驾车途中病情加重,到达住宅楼下时已昏迷不醒,被他人送往医院急诊抢救。2021年7月13日22时20分,顾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21年9月13日,顾某某的亲属高某向民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县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高某不服该决定,请求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不仅包括职工从事工作、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和地点,也应当包括职工为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所必须花费的时间和必经地点。本案顾某某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民乐县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典型意义】

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保护、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有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一般的工伤认定主要是针对的是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实践中,除了受到事故伤害,还有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情形,这种情况是将工伤范围从“伤”扩展到“病”,称为视同工伤。本案因职工在工作中发病,在回家途中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抢救,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视同工伤条件,人社部门应当认定工伤。本案确立的审判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消除“类案不同判”,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案例二

后某某诉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后某某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永昌县城关镇某超市消费6元购买了辣片和饮料,辣片已过保质期,要求依法查处并赔偿。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对某超市进行了检查,未发现后某某购买的食品,后组织调解时通知后某某到场,但其未到场,遂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后某某再次通过“12315”平台进行了举报,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启动调查程序,后某某不予配合,拒绝提交录制视频资料的原始载体,永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后某某向永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永昌县人民政府维持了原行政行为,后某某不服提起诉讼。另,后某某诉讼前以商品质量问题为由对不同商家在“12315”平台投诉96次、举报25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当前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困扰问题之一:偏离正当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投诉、举报权系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目的在于纠正不当行为,救济或弥补受损的合法权益。但现实中存在大量以维权之名,恶意投诉举报牟取不当利益之行为,后某某在同一时间段内锁定目标后,多次向不同商家购买小额商品,在自身合法权益未受损的情况下,主动以小额金额购买商品存在质量为由频繁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已偏离保护合法权益之正当目的,属于滥用投诉举报权,其行为不应鼓励。本案审理为规制滥用投诉举报权确定了裁判规则,也为行政机关处理合法维权的投诉举报和滥用投诉举报权确定了行政处理规则。

(据甘肃省法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