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法治文明总第453期 >2024-09-12编印

甘肃省法院 2024 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刊发日期:2024-09-12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案例一

李某海诉城关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19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李某海父亲名下的住宅被纳入征收范围。在协商补偿无果的情况下,2013年9月,房屋被强拆。李某海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责任,但多个部门均认为自己不是拆除主体,不应为此负责。李某海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城关区政府强制拆除李某海房屋的行为违法。李某海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城关区政府赔偿房屋损失。本案历时长、矛盾深,被拆除房屋面积大,权属几经变迁,情况十分复杂,仅靠判决必然会引起上诉、申请再审,案结事不了,遂确定了尽量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思路。但在工作推进过程中,由于李某海因病去世,其继承人作为原告继续诉讼。2023年下半年,地方财政吃紧,巨额赔偿给政府履行生效判决造成较大压力。合议庭审时度势,及时转变思路,了解到原告所在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信息,迅速发力,多次对接行政机关,摆事实、讲困难,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在法院的持续督促下,通过引入街道、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力量,多次协调,最终以安置房的形式满足了原告的合理诉求,后原告向兰铁中院提交撤诉申请,历时十多年的征拆纠纷得以平稳化解。

典型意义

当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做好行政审判的时代要求,行政审判要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本案行政争议发生多年,从确定适格拆除主体到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政府未能积极履行行政赔偿职责,历时多年,一审法院审时度势,倾力协调,通过引入街道、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力量,多次协调,一方面引导行政相对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另一方面促进行政机关落实府院联动机制,做实“后半篇文章”,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案例二

李某诉山丹县人民政府给付征地补偿款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9日,山丹县南湾村与李某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李某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17年4月因修建山丹大佛寺景区旅游公路,征收李某家庭的承包地3亩。2017年,山丹县清泉镇政府将应支付李某家庭的征收款错误支付给李某之兄。李某等4人于2020年11月12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山丹县政府给付征地补偿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山丹县政府副县长出庭应诉后,责令清泉镇政府向有关人员追责,并积极配合嘉峪关中院调解结案,山丹县政府向李某等4人支付了征地补偿款。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目的一是通过庭审,掌握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便于以后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实现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化解行政争议。本案山丹县副县长出庭应诉后,发现乡政府在支付征地款中存在失误,积极配合法院协调化解,最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化解了长达五年的行政诉讼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案也属于异地法院与当地法院协同配合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据甘肃省法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