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法治文明总第452期 >2024-09-05编印

甘肃省法院2024年度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刊发日期:2024-09-0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案例一

甘肃某电器科学研究院诉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8日,甘肃某电器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科院)与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天水经开区管委会)签订了《电工产品综合检测试验研究基地项目入驻天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社棠工业园协议》,协议约定了电科院将检测费的部分收入上缴天水经开区管委会。2012至2020年汇入检测收入已按约定上缴天水经开区管委会,天水经开区管委会向电科院财政拨付部分资金。2020年12月,电科院向天水经开区管委会申请拨付剩余资金,天水经开区管委会对该拨款申请未予同意,引发行政争议。同时,电科院使用的土地被天水经开区管委会收回并出让给第三方,电科院以天水市政府、天水经开区管委会、天水市自然资源局等为被告,分别在天水秦州区法院、天水中院、省高院提起16起关联诉讼案件,经多方协调,全部案件协调结案。

典型意义

为助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天水、陇南、定西市政府与天水、陇南、定西中院共同签署了《行政审判跨区域协作协议》。本案因收回土地引发的行政争议历时5年未能有效解决,本系列案涉及天水市政府前后两次招商引资项目,因涉及天水市领导的换届调整,分管领导职责变动,特别是原告某电科院系甘肃省市场监管局的直属企业。天水中院、陇南中院积极启动府院联动机制,互通信息,中院院长和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多次沟通、协商化解之策,省高院与省市场监管局多次座谈,最终争议得以圆满化解,所有行政案件全部撤诉结案。本案是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天水中院、陇南中院和省高院从各自优势出发,协调配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

马某诉华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基本案情

马某系甘肃某建筑公司招聘的土建工人,在其承建项目工地从事绿化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参加社会保险。2021年8月28日上午10时许,马某在从事绿化工作时,遇见工友三轮拖拉机发生故障,应工友邀请上前帮忙启动发动机时,右手不慎被摇把打伤。次日,马某前往华亭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手第三掌骨骨折。2022年9月30日,马某申请工伤认定,华亭市人社局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马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甘肃某建筑公司不服,向泾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华亭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马某在上班过程中帮助工友完成单位安排的工作,即使帮助行为超出自己工作范畴,但帮助内容仍属用人单位工作范围,并非马某出于个人原因和个人目的所做的个人事务,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华亭市人社局认定马某构成工伤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甘肃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甘肃某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类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适用问题,也涉及劳动者、企业、行政机关三方利益的维护和社会价值的引导,在案件处理中既要依法树立裁判规则,也要注重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案件,需要考量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法定因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指导致伤害后果发生的条件是职工从事工作或者履行工作职责造成的,要求所受伤害与工作具有相关性,这是衡量职工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的核心要素。本案中,马某在工友工作遇到困难时给予帮助既符合人之常情,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同时发扬了生产活动中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的良好道德风尚,特别值得提倡和褒扬。马某作为众多劳动者中的一个缩影,因工作中一次帮助行为遭受伤害,受益者为甘肃某建筑公司,应给予劳动者充分的安全感和职业保障。本案依法认定马某为工伤,符合工伤认定的“三要素”,体现了真善美,传递了正能量,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司法力量保障了劳动者劳而有得、劳而有获、劳而无忧。(据甘肃省法院行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