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版:法治文明总第452期 >2024-09-05编印

38人受审!环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刊发日期:2024-09-05 阅读次数: 作者:  语音阅读:

8月15日,庆阳市环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环县环城小学百人礼堂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某等38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0月份,李某(另案处理)先后联系被告人沈某、刘某、张某、赵某提供自己银行卡为网络赌博平台转账。为获利,沈某、刘某、张某、赵某先后又联系黄某等9名被告人提供及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为网络赌博平台转账。黄某等被告人又各自发展下线肖某等被告人提供银行卡帮助转账。转账过程中,上线提供装有“纸飞机”软件的手机,“卡农”通过“纸飞机”群聊接收转账信息,后持卡人通过手机银行APP第一时间转移资金。转账结束后,按照与上线的事先约定,通过现金或微信转账方式结算提成,谋取非法利益。

因该案涉案人员较多、案情复杂,为了充分保障庭审安全,庆阳中院法警支队抽调辖区法院29名司法警察参与押解、值庭、安保等工作,合力保障案件庭审顺利进行。庭审中,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

法官提醒

当下,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在方便我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同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也日益增多。上述案件中,各被告人虽无共同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但是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向他人出借本人实名认证的“两卡”,为上游犯罪分子用于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下游犯罪”。在此,呼吁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切莫贪小惠小利、抱侥幸心理,同时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妥善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不要被“高价收卡”冲昏头脑。管理好个人“两卡”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出租、出借、出售“两卡”不仅会为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会使自己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据环县法院)